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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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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申請所需文件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機構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數證明文件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除醫院外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
□護理人員名冊正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醫院無須檢附)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醫院資格申請者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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