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
◎本國人雇主資格:同一戶籍之家戶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符合附表一累計點數達4點:
一、有未滿12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三、有未滿12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 家庭成員之條件 | 點 數 |
| 年齡未滿六歲 | 6點 |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4點 |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10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6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 6點 |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6點 |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 |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 | 1點 |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 | 2點 |
註1: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外國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外籍幫傭_外國人雇主資格)